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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类似“1毛哥”的行为,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需要有力执行来体现,若自身监督不利,亦或者学校把回扣当成一种经费的补贴,法律的效力就将因为执行的缺位和无力而无从体现。
2月10日,记者从郑州中院了解到,该院二审认定郑州市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张庆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构成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根据指控,张利用单位负责采购郑州市中小学生练习簿册,并委托印刷厂印作业本特殊身份,每个作业本吃回扣1毛钱,3年吃回扣67万余元;又从小金库中支取100万元存入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2月11日大河报)
每本作业本只吃1毛钱回扣,新闻的主角被戏称为“1毛哥”。这就是教育领域吃回扣的“魅力”所在:虽然,具体到每个学生头上可吃的回扣不多;但是,因为学生数量众多,也可以聚沙成搭,赚得盆满钵满,短短3年时间便敛财67万元。这样的“魅力”当然不会只有新闻中的当事人看到,在一些地方、一些学校,吃教材教辅和学生用品的回扣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比如,有的回扣就为“明扣”,不由个人来吃,而由学校光明正大地吃。
“1毛哥”的出现,其实说明了一个常识——只要权力有寻租的空间,那么权力便可能存在寻租的冲动。即便,这种权力有时看起来只是小权力;即便,这种权力是教育领域的权力。当小权力缺少制约时,也会成为绝对的权力,从而在寻租过程中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而教育领域的权力也并不具备多高的情操,在利益面前理性通常丧失自制能力。而且,因为这种腐败发生在教育领域,其性质更为恶劣,影响更为深远。当教育工作者,尤其是一些教书育人的老师都参与到吃回扣的勾当中时,他们还有什么资格站在讲台上去教育学生?这种教育领域的腐败必须得到遏制。
虽然,针对类似“1毛哥”的行为,法律早有明确规定。如果是行政人员,关于贪污受贿的已有法律规定,对他们完全适用。即便是普通老师,其吃回扣的法律责任也界定得清清楚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中,将教师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并为后者谋取利益的行为,归入商业贿赂。可是,法律的效力需要有力执行来体现,若自身监督不利,亦或者学校把回扣当成一种经费的补贴,法律的效力就将因为执行的缺位和无力而无从体现。那时,回扣还是吃了,学生的利益还是受损了;但是,因为学校是受益人就可能无人追究,总不让学校自己举报、处罚自己吧?
这时,“1毛哥”就由个人变成了一个小集体,这个小集体因为一些所谓的内部规定,而正当地享用了回扣。但事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回扣还是产生了,学生的利益还是受到了损害。此时,监督是缺位的,因为自我监督在内部规定之前根本不会存在。只有引入外部监督,比如家长委员会,由回扣涉及的利益一方参与教辅教材与学生用品的采购,才能真正发现问题,预防和避免教育领域回扣的发生。毕竟,家长是不会多花一分冤枉钱的,不管是暗扣还是明扣,家长们都不会同意。只有他们才会对回扣零容忍。
这其实是预防腐败和权力寻租的一个常识——以信息公开和外在监督来约束权力的运行。当然,在很多学校,家长委员会其实只是花架子,尽管成立了但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即便是提一些意见也只是被当作耳旁风,根本没有深入参与到学校的日常工作和管理中。这样的家长委员会自然无法担当监督的重任。这就需要家长们提高参与的意识,保持监督的敏感,更需要教育部门和学校能够把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制度,并保证家长委员会能够有效参与到学校的工作中,成为真实的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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