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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大陆架。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空叫外大陆架。200海里之外,但最远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这就是所谓的“外大陆架”。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够实际获得200海里的大陆架。
大陆架和外大陆架都只是世界海底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海底,叫“国际海底”,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也就是说,它的资源属于全人类,不归任何一个国家。只有尽早明确各国外大陆架的界限,才能知道国家管辖的海底和属于全人类的国际海底之间如何划分,海洋资源的开发才能够有序进行。这就是为什么要给提交划界案设定时间限制。
从科学意义上说,我国可以主张外大陆架,但更重要的是与邻国解决划界争议。上世纪90年代,我国陆续开展了一些调查,积累了大量基础资料。2002年,国家启动了专门勘测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国大陆架和周边海域的海底资料。我们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做了周密的准备。从我参与这些工作的感受来看,我国政府在争取外大陆架权益问题上已经做了应有准备,也会拿出合理合法、切实有效的措施来。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订出供各国提交划界案参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会议决定,对于在1999年以前参加《公约》的国家,在“指南”通过后的10年内提交划界案,这样就有了今年5月13日这个期限。到最近,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和技术来准备完整的划界案,还有一些国家面临比较复杂的政治地理环境,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缔约国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关外大陆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满足了期限规定。这个初步信息不用委员会审理,相当于先挂了一个号,以后具备条件了,再正式提交划界案。提交“初步信息”与正式划界案在宣示权利方面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可见5月13日并不是什么决定一切的“大限”。
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1日就我国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初步信息回答了答记者问。有记者问:5月13日是有关沿海国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信息资料的规定期限,中方就此采取了哪些行动?
马朝旭回答说,5月11日,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及《公约》缔约国会议的有关决定,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
这次提交的文件涉及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方保留今后在其他海域提交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信息资料的权利。
中国政府将继续根据一贯主张和立场维护海洋权益,同时坚持与海上邻国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通过和平谈判进行海洋划界。
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8日就越南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单独提交了南海“外大陆架划界案”答记者问时表示,越方提交的所谓“外大陆架划界案”,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非法的,无效的。
2009年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该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中国政府在此重申: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历来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是海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事实上,很多国家早就主张大陆架权利了。
大陆架首先是那些经济、科技实力雄厚的海洋大国提出来的。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提出把陆地领土在海面下延伸出来的大陆架纳入本国的管辖范围,并对海底的自然资源享有专属的开采权,结果是各国纷纷跟进。这样一来,过去是公海的地方渐渐被划分。
●沿海国最多只能主张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但其大陆架的外界则可能达到350海里,甚至更远。
●根据国际上的权威统计,可能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的国家约有70 个,包括中国。
●迄今为止,已有约40个国家公开主张和宣示自己的外大陆架权利。
●如果中国不在5月 13日前提交划界案或初步信息,可能会被误以为我国没有 200海里外大陆架,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场扩展大陆架的“风暴潮”中,很多国家都在充分利用《公约》,使自己的海洋利益最大化。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议,凡是在1999年5月13日之前批准《海洋法公约》并生效的国家,如果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必须在2009年5月13日前完成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划定和有关的法律程序工作。随着这个日子的临近,关于 “今年5月13日是各国就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向联合国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的说法也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什么是外大陆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按期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是怎么回事?中国关于外大陆架有哪些权利?本报特约请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海洋法专家贾宇撰文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把世界海洋划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一系列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赋予沿海国和内陆国在不同海洋区域里不同的权利。《公约》自1994年生效以来,各沿海国以开发海底资源为目标、以争夺大陆架空间为重心的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硝烟再起。2001年,俄罗斯率先提交了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2009年以来,提交外大陆架划界案和初步信息的国家迅速增加。迄今为止,已有约40个国家公开主张和宣示自己的外大陆架权利。那么,大陆架和外大陆架、划界案和初步信息,以及5月13日的最后期限都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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