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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照有关法律、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有关双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其他处理”.
(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五)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六)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根据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 民事纠纷 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对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的理由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民事纠纷最终需要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允许对行政裁决进行复议,可能会拖延民事纠纷的解决。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行政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 诉讼 。 对有的行政裁决可以申请复议,如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裁决,公安机关对赔偿损失和负担 医疗费用 的裁决;对下列行政裁决,不能申请复议: 第一,有关 专利权 的民事纠纷。 第二,有关 商标权 的民事纠纷。 其实也就意味着此时要是当事人不服的话,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只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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